導讀:
浙江省溫州港集團被指自2006年起連續以津補貼、加班費及拆遷領導小組慰問等名目,為溫州樂清市北白象鎮政府領導小組發放工資,至2012年6月,共計239萬余元。
事情緣起于溫州港集團的七里港區二期項目。
根據中國青年報記者所獲的一份《審計報告》,其中的一個附件“政策處理費支出明細表”,列出了2006年12月至2012年6月,溫州港七里港區二期項目中溫州港集團的相關費用支出。
據表中數據,七里港區二期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批復時的建設單位管理費為291萬余元,但至2012年6月30日,該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已達626萬余元。
七里港區項目工程的用地和拆遷安置與所在地北白象鎮政府工作聯系緊密,因此,在政策處理費支出明細中,發生的費用均與鎮領導小組相關。
連續6年向鎮領導支付工資
溫州港集團有限公司是溫州市級國資運營集團。據官網介紹,作為浙南、閩北地區最大的港口企業集團,公司注冊資本35億元。溫州港集團下轄數個港區,包括狀元岙港區、樂清灣港區、大小門島港區、甌江港區等,其中甌江港區屬北白象鎮管轄區,即目前七里港區二期項目所在地。
2005年8月,溫州港七里港區二期工程經浙江省環保局、國土資源廳及發改委等批復,預計項目總投資約3.9億元。該工程項目征地數為316.7畝,其中港區有用地236.7畝,拆遷安置用地80畝。項目建設工期為兩年。
2012年7月底,溫州港集團下屬子公司委托溫州市誠達會計師事務所為七里港區二期工程截至2012年6月30日的工程投入情況進行審計。
中國青年報記者就此《審計報告》向當事會計師進行咨詢時得到確認。該會計師表示,審計行為經溫州港集團授權,由溫州港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建設管理分公司委托進行。
相關材料顯示,溫州港七里港區二期工程于2005年12月訂立合同,開工日期為2005年12月25日,至2012年6月30日,建設期已超過6年。
在政策處理費支出明細中,2006年~2009年的名目中,每年都有一筆與北白象鎮領導小組相關的費用。
2006年12月,該工程項目支付北白象政府政策處理管理費155萬元。
2008年4月,支付北白象鎮遷移領導小組費用50708元。2009年2月,支付北白象鎮拆遷領導小組費用50959.5元。
此后,2010年6月至2012年6月,溫州港集團幾乎每個月都給北白象鎮領導開工資,且名目繁多。
2010年6月有兩筆,包括拆遷領導小組費用6000元和拆遷領導小組五一慰問53000元。
8月有4筆,包括鎮領導小組會議津貼、餐費、拆遷有關費用、加班費及通訊費和高溫津貼,共計15.6萬余元。
9月有一筆,拆遷領導小組中秋節慰問5.6萬元。
10月,北白象鎮政府領導小組處理有關七里港區二期工程拆遷工作費用58851.1元。
11月,鎮小組拆遷工作會議誤餐津貼10500元。
12月共3筆,包括慰問鎮政策處理小組成員4000元,鎮工作小組做拆遷戶思想工作費用2520元,鎮政府工作小組成員做拆遷戶工作費用134828元。
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溫州港集團為北白象鎮領導小組支付的費用包括鎮政府拆遷工作小組成員年終獎金及加班費、交通費用、領導小組成員招待費用、領導小組成員購買夏令用品、津補貼、政策處理招待費等。
其中,僅2011年8月,鎮領導小組成員工作用餐就花費7705元。
自2008年4月至2012年6月,費用總計84.2萬余元。
此類地方合作屬常態
截至發稿前,中國青年報記者就支付報酬一事分別向溫州港集團與北白象鎮領導成員進行采訪,未得到任何正面回應。
據公開資料,北白象鎮目前共有1名黨委書記、兩名副書記,1名鎮長及4名副鎮長等。其中,黨委書記劉寅豹與鎮長鄭義拒絕回應,而另一名副鎮長表示與溫州港集團“沒有工作接觸,不分管,不清楚”。
此外,溫州港集團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均對此表示“知道,但不清楚其中的具體情況”。
一位知情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這類情況并不少見。溫州港集團下屬的大小門島公司同樣如此。
溫州大小門島投資開發有限公司2011年9月由溫州港集團和溫州洞頭縣政府共同成立,注冊資金13億元,負責洞頭大門海洋經濟示范區范圍內的圍涂造地、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現有與新增土地開發、臨港產業引進、港口深水岸線利用等投資開發建設等。
據溫州市審計局負責對溫州港集團進行審計的審計師稱,審計局曾對溫州港集團進行審計,在大小門島公司發現相同情況,“比這個大得多,但我們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都羅列出來,要不然審計報告都列不下了。”據悉,大小門島公司約為洞頭縣領導小組成員支出300萬元以上的政策處理費用。
溫州市審計局對大小門島的審計報告后由當地縣政府發文解釋,稱拆遷、政策處理需要當地人的配合。“但是有一點,鎮領導在溫州港集團這邊拿了補貼費用之后,鎮政府那邊就不能再拿了。”該審計師說。
政策處理費一直是一個不甚明晰的費用名目,并沒有具體的項目。“這種政策處理經費,政策性的東西,有多少法律法規約束它呢?沒有。”上述審計師表示。
根據《實施細則》,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遷與補償的管理工作,嚴格做到“拆管分離”。即,所有拆遷項目工程,要通過招投標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拆除。
“縣政府的文件發出來說為了支持拆遷,有利于工程進展,但不能兩邊(鎮政府和溫州港集團)重復發,重復的話這個事情我們不開玩笑,要追究,送給紀委處理。”該審計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