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在職人員喪葬撫恤待遇將由社保基金統一支付
近期,我市將依據省有關規定調整完善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關喪葬撫恤待遇。 為了維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近日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撫恤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該新規首次明確了企業職工有關喪葬撫恤待遇的支付渠道,并明確了各類參保人員的待遇標準,將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落到了實處。
該《通知》規定,自2011年7月1日(即《社會保險法》實施之日)起,將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而在此前的原規定中,對于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在職參保人員的相關喪葬撫恤待遇是由原所在單位支付,只有辦理過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的喪葬撫恤待遇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因此,該新規將極大地減輕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的負擔,也將更加有效地維護參保職工的正當權益。同時,對參保單位職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已經由用人單位按照該原規定支付過相關喪葬撫恤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給用人單位。該《通知》還明確,對于未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仍由原所在單位參照該新規的待遇標準予以支付。市社保局提醒廣大用人單位、職工以及廣大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只有依法參保、按時繳費,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應享有的養老保險權益。
《通知》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參保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調整為按照其參保地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按照本人參保繳費年限確定,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后24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