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關于女大學生應聘快遞員被遭拒絕,并引發官司索賠的新聞發人深思。
一名90后大學生小鄧去應聘快遞員,面試之初便遭拒絕,在其極力爭取下,用人單位答應她“試干兩天”。結果,在國慶佳節之后卻再沒有接到所謂的簽約通知。最后,小鄧才得知因為自己是女性,“所以郵政公司不批準簽合同”。
小鄧稱,兩家單位的行為不僅在經濟上給她造成損失,也在心理上嚴重打擊了其就業信心。“自從被拒后我一直沒有找到滿意的工作,情緒低落、沮喪、失眠,受歧視、遭排擠的心理陰影難以消除。”小鄧說。為此,她一紙訴狀將拒絕她的兩家用人單位訴至法院。法院認定現有證據可以證明該用人單位對小鄧實施了就業歧視,給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
現下,很多的用人單位的招聘信息上都會注明只招男性或者女性。大部分主要是考慮到工作量大,危險性大,女性無法勝任。如一些焊工之類的絕大多數都是男性。但是,如果是自身要求并且覺得自己專業過硬,可以勝任,用人單位也應當提供給這樣的人才以機會。畢竟“男女平等”也不能只停留在口號上。
對于工作,“干一行,愛一行”已經過時,現在都倡導“愛一行,干一行”只有做自己喜歡的工作,熱愛的事業,才能投入極大的熱情將它做到極致。這則新聞中,小鄧也提到自己是十分喜歡快遞員這個工作的,并且也覺得自己確實能夠勝任。那用人單位為什么不愿意提供一個機會給求職者呢?如果試用之后認為該求職者確實不適合這份工作再辭退,至少也能讓求職者心服口服。而當面拒絕或是故意拖延求職者實屬不應該。
(編輯:庫林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