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感覺面試的競爭對手都比自己強,卻能意外勝出獲得老板青睞,被老總通知去上班。到公司后一個月發現,同事全部都跟自己一樣屬豬。原來,有算命師傅告訴老板,屬豬的人最旺自己,于是屬相成了招聘最重要的條件。 (12月18日《揚子晚報》)
一名
求職者,能力明顯不如同場競爭者,卻意外勝出,勝出的理由是因為其屬豬,而公司老總迷信屬相,并對屬豬的人情有獨鐘,以至于這位老總經營的公司成為“豬天下”。然而,對于其他屬相的
求職者來說,這就涉嫌就業歧視了。
事實上,在企業招聘中“以屬相論成敗”并非個案。時下,多個地區均有企業以屬相作為招聘限制條件,一個新造的詞語也不脛而走??“屬相
招聘”,即某些用人單位根據十二生肖的命相關系來招聘員工,用屬相相合相克來決定人才取舍。可見,如今就業不僅是知識和能力的博弈,更是屬相的競爭,這不能不說是一種社會病態。
由于工作性質、崗位需要等方面原因,招聘單位對應聘者提出一些特殊要求,這是可以理解的。但這些特殊要求必須有一條底線,不能無視科學、公平等基本要素。而完全靠屬相、星座這些要素來評判一個人,沒有科學性,也過于絕對化,已涉嫌就業歧視。殊不知,“屬相招聘”雖然沒有乙肝歧視、性別歧視、相貌歧視等那么露骨,但屬于就業歧視的變異,當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關注。
雖然目前我國對“屬相招聘”并沒有明確禁止的法律規定,但如果涉及就業應聘,就可以在反就業歧視中找到相關法條。比如,《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又如,《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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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就業時,遭遇到了“屬相招聘”,要注意取得相應證據,比如相關錄音、錄像、廣告里涉及屬相等的文字,勞動合同中對屬相的限制等,可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勞動權益。但僅靠勞動者個體維權,顯然難以遏制“屬相招聘”現象,立法部門應研究制定反就業歧視的專門法律條款,并將“屬相招聘”等納入其中,便于勞動者依法維權。(汪昌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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